扬州市邗江区法院“花式办案”遭质疑
- 发布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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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shian
- 来源: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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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日报网讯 最近,江苏省扬州市一位当事人桑育海来函向本报投诉,他在一起由对方当事人提起的虚假诉讼中,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连串奇葩的“花式办案”折腾得够呛,他希望记者采访调查,帮他揭开这个“谜案”背后的真相。
桑育海说:因为前些年改制,他获得了扬州市平山茶场的经营权。但自去年开始因面临拆迁,桑育海夫妇遭遇当地政府“逐利违法、与民争利”式的侵权。
2017年4月16日,扬州市平山乡副乡长冯坚带着当地一个“江湖人物”找到桑育海,告诉桑育海:新上任的扬州市平山乡党委书记王斌要打一场轰轰烈烈的“战役”,将对桑育海先采取“法律途径”,后采取“专案组”的方式彻底解决茶场搬迁问题。
2017年5月16日,扬州市平山茶场果真造出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在邗江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立案后,王斌书记等领导安排纪检部门成立了“专案组”,找了一些所谓知情人员“谈话、做笔录”,希望把复印件和虚假诉讼弄假成真,然后提供给法院,不过最终没能如愿,“专案组”不了了之。
桑育海说,扬州市瘦西湖景区、平山乡党委个别领导企图借助虚假诉讼,强行无偿收回茶场经营权。诉讼过程中,王斌一边发出希望和解的信号,邀请桑育海和律师开会协商,另一边还发微信给桑育海的律师,或明示或暗示地说:这个案件即使是平山茶场“非法解除”“租赁合同”,桑育海如果不低头,将诉讼进行到底,至少说桑育海不会有什么好结果。
图片说明:平山乡党委书记王斌发给律师的微信警告
2017年9月11日,扬州市平山乡人民政府在《扬州晚报》公开发布了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拆迁公告,拆迁范围包括了桑育海经营的茶场。当桑育海就此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提供拆迁批文后,省、市政府均回复:没有任何拆迁批准文件。显然,这是一个非法拆迁项目。
作为被告的桑育海则对扬州市邗江区法院明知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却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不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责任非常不满。在2017年9月25日开庭时,桑育海因此对邗江法院承办法官叶城斌提出了回避申请。
(链接1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法院应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在桑育海提出申请数天后,承办法官叶城斌打来了电话告知:“我已经被你要求回避了”。桑育海的代理人提出,如果叶城斌已经被院长决定回避了,法院应该作出正式决定并送达书面决定,将来有据可查。
几个小时后,叶城斌打来第二个电话:“现在案件已由我们邗江区法院民四庭刘伟炜庭长主审,刘庭长让我通知你到法院做个笔录。”桑育海当即提出质疑:“你既然已经被回避了,怎么还在后续审理中代表新的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呢?”叶城斌对此没有正面回答,只说:“反正我通知到了,你来不来后果自负。”
2017年10月30日,刘伟炜作为审判长给桑育海发来了第一份定于2017年11月15日开庭的传票。桑育海的委托代理人与刘伟炜联系,询问法院对叶城斌的回避决定什么时候送达。刘伟炜说:“叶城斌是回避了,等你们到法院开庭时我会给你一个答复。”代理人又追问刘伟炜,“答复是什么意思?难道不是回避的决定?”刘伟炜改口说:“叶城斌不是回避,他没有错,我们没有做回避决定。不过因为我觉得这个案子重大复杂,小叶可能办不好,我向院长汇报后,经院长决定将案件改为我主审。”
桑育海的代理人向刘伟炜提出疑问,如果说叶城斌并没有错,不应该回避,那么也应该由法院院长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而庭长并没有权力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法官更不能对院长隐瞒不报,法院无依据就变更案件承办法官是不合法的。刘伟炜说:“我们法院工作有缺陷,但不能说我们不合法。”代理人说:“既然都知道工作有缺陷了,为什么不改正?”刘伟炜改口反问:“我什么时候说我们法院工作有缺陷了?我没说过。”
(链接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桑育海和律师对邗江区法院上述让人眼花缭乱的“花式办案”手法困惑不已,询问邗江区法院的其他法官,叶城斌是不是确实水平不高,“无能为力”?一个法官反问:“叶城斌的水平如果不能胜任法官之职,那么人大常委会应该将他的审判员免职才对,他之前审理的案件岂不是都是冤假错案?”
图片说明:扬州市平山乡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未获江苏省政府、扬州市政府批准
2017年11月10日,桑育海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扬州市平山乡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在起诉状中,桑育海认为:扬州市蜀冈-瘦西湖景区管委会并不是县级人民政府,不具备拆迁的合法主体资格,平山乡政府更无权发布拆迁公告,扬州市人民政府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违法和侵权,因此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承担法律责任。而王斌书记对律师无所谓地说:拆迁合不合法不重要,因为法院怎么审怎么判都要听政府的。
不过在这个行政诉讼立案后,2017年11月15日开庭前,扬州市平山茶场主动和桑育海达成谅解,送来了一份盖公章的调解申请书。随后,双方书面申请延期30日以便自愿调解,并将双方的申请书提交给刘伟炜。
11月14日上午,刘伟炜在收到申请书后先是让书记员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11月15日照样开庭”。11月14日下午,他又让书记员突然通知双方,同意案件延期30日,暂不开庭。
然而,仅仅一星期后,11月23日上午,刘伟炜不顾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愿调解的请求,说要重新给双方发出第二份传票通知原被告,确定在12月1日再次开庭。
原被告双方对刘伟炜的做法都不能接受。桑育海质疑法官为何不支持当事人自愿调解?11月23日下午,原被告双方赶往法院和刘伟炜当面据理力争。
然而就在和法官交涉过程中,平山乡党委书记王斌派来参加协调的平山乡组织科长陈某电话响了,陈某说:“王书记打来的”。陈某走到一边接完电话后,和平山茶场的法定代表人徐有宏耳语了几句,徐有宏返回到现场说:“开不开庭,由王书记决定。”
离开法院不久,法院书记员耿春波打电话通知桑育海取消12月1日的开庭,案件再度延期开庭。然而4天后,11月27日,桑育海却又收到了法院于11月26日中午寄出的开庭传票。
那么2017年12月1日到底开不开庭呢?桑育海心里没底,只好于12月1日准时到达法庭,谁知刘伟炜法官和原告都没踪影。在桑育海和代理人打电话催促后,刘伟炜在电话里反问桑育海的代理人:“你到底是想开庭,还是不想开庭?”代理人问刘伟炜:“开不开庭是谁决定?”刘伟炜于是说:“那还是开庭吧。你等我。”
约半小时后,刘伟炜到了法庭,由于原告平山茶场缺席,刘伟炜给桑育海做了一份谈话笔录说:“今天的开庭取消了。”并第一次明确告知桑育海,法院“分管领导”驳回了他对叶城斌的回避申请,但没有告知驳回理由和复议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平山茶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视为撤诉。
桑育海的代理人向刘伟炜提出复印一份谈话笔录,刘伟炜说:“你下午来取吧。”当桑育海和代理人下午准备来取笔录复印件时,刘伟炜又让书记员电话告知说:笔录只能看,不能复印。无奈之下,桑育海的代理人直接打电话给韩雪峰院长投诉,在韩雪峰院长的督促下,刘伟炜才将笔录复印件提供给代理人。
感受到被“花式办案”愚弄的桑育海和代理人说:邗江法院忽而通知要强行开庭,忽而又通知取消开庭。把当事人折腾得够呛,他们这是到底要干什么呢?
(链接3 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规定,对其他党政机关领导过问具体案件的责任追究,也有类似的要求。)
桑育海给邗江区法院常务副院长陈金桥拨打电话反映情况,并希望查询到法院可以公开的记录在案的相关信息。陈金桥副院长听完介绍后,他让桑育海把情况举报给法院纪检组长程斌。
2017年12月4日,邗江区法院监察室主任蔡登高对桑育海的情况反映回复说:“成谷信是现任的法院院长助理兼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行使院长的职权。”但是,在当事人向主管干部任免的邗江区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陆健求证时,陆健说:“成谷信现在已经不是院长助理,也不是副院长,他只是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成谷信到底是不是院长助理,能不能行使院长职权?成了一个“扑朔迷离“的问题。
2017年12月8日,桑育海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没有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及时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拒不将明知属于刑事案件的虚假诉讼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随意变更案件承办法官、随意改变开庭时间、由审判员成谷信越权决定其他审判员回避与否,对桑育海提起的反诉和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予处理等等,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由,正式向邗江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邗江区法院立案庭收取材料后出具了收据,表示会在7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案件。
但直到2017年12月18日上午,桑育海的代理人之一、他的内弟联系邗江区法院立案庭收案书记员赵微时,却被告知“我们立案庭张庭长通知你们来法院谈话,立不立案我不清楚,你问我们庭长吧。”可是好不容易打通张庭长的电话后,张庭长说:“你是桑育海妻子的弟弟,不是直系亲属,你姐夫、姐姐这个案子你不能做公民代理。”
(链接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桑育海夫妇二人认为,对平山茶场以伪造假租赁合同提起的虚假诉讼,邗江法院可以轻易立案并且百般袒护,而对他们凭真材实料起诉的真实案件和反诉案件,邗江法院却推三阻四、花样百出,是否立案也迟迟不给结果。邗江法院立案庭张庭长还改了相关司法解释,将公民代理资格的“近亲属”关系缩小为“直系亲属”,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当事人的刁难;更何况当事人亲自来到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后续公民代理的资格问题应该是立案后由“赔偿委员会许可”,与立案庭没有任何关系。
(链接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编后:本报对当事人桑育海反映上述问题的有关视听音像资料、证据材料初步核实后,将指派记者进一步调查,并会将结果通报给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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